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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給復之制的歷史鏡鑒

【摘要】唐朝推行的給復之制的性質,說到底是一種經濟措施,但卻具有雙重意義,在經濟上有利于恢復和發(fā)展農業(yè)生產,在政治上則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穩(wěn)定社會秩序。唐朝的給復制度對恢復和發(fā)展生產雖然有積極的意義,但由于專制制度以及人治的緣故,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關鍵詞】唐朝  給復  農業(yè)發(fā)展    【中圖分類號】K242    【文獻標識碼】A

給復,又稱復除,最初是指免除徭役。早在西周時期就已存在,秦漢至魏晉仍然主要指免除徭役,不過在東漢有時也把減免賦稅包括在內。至唐代給復則指免除徭役與賦稅,《唐律疏議·名例律》明確規(guī)定:“復除者,謂課役俱免。”從而擴大了給復的內涵,在促進社會生產方面也有著積極的意義。

唐朝實施給復有的是出于政治方面的需要,有的屬于救災及恢復生產的需要,還有的則屬于一種政策導向

唐朝實施的給復制度主要是對前朝制度的沿襲,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歷史背景。從文獻記載看,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在稱帝之始,就規(guī)定其率領軍隊從太原至長安,凡經過之處,給復三年,其他地區(qū)給復一年。之所以如此大規(guī)模實施此制,主要在于爭取人心,為掃平各地割據勢力、統(tǒng)一全國的政治目的服務。唐太宗發(fā)動玄武門之變,于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即皇帝位,遂下令“天下給復一年”。因為太宗得位不正,所以此舉有收買人心,標榜自己是合法愛民的君主之意圖。此后還有一些皇帝在即位之時頒敕給復,如唐高宗、武則天、唐中宗等,但大都給局部地區(qū)給復或者一些州減免賦稅,沒有在全國實施普遍性給復。

此外,還有一些情況也會頒布給復命令,大體可分為以下幾類情況:一是皇帝改元、受尊號。大都是針對局部地區(qū)或特定人群,如武則天改元載初時,給洛、代、并、朔、忻及供給明堂木與銅的地區(qū)給復。其改元久視時,又給告成縣給復一年。天寶八載(749年),群臣向唐玄宗上尊號,其在頒敕大赦天下的同時,給高年百姓給復。唐代宗寶應元年(763年)改元,并受尊號,于是遂給河北諸州給復三年,因為這里是安史叛軍的“老巢”,又歷經戰(zhàn)爭的破壞之故。其改元大歷時,遂給天下逃戶復業(yè)者給復三年。唐德宗改元興元時,升奉天為赤縣,給復五年,縣城內給復十年,因為這里是其避難之地。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每次改元或受尊號都要頒布給復詔敕,從記載看,只有6次給復是此種情況。二是皇帝巡幸所經之地。唐朝皇帝尤其是前期諸帝巡幸頻繁,凡經過之地視情況給與一定程度的給復,或一州數縣,或諸州之地,甚至有一縣之地的,給復時間往往是一至數年。在巡幸過程中,皇帝出于好奇,有時會駕幸某百姓家,往往會給其家終生給復,以顯示皇帝的恩惠。唐后期的皇帝巡幸次數大為減少,甚至有皇帝終生不出巡,因此這類給復遂大大地減少了。三是戰(zhàn)爭的緣故??梢苑譃槿齻€時期,唐初統(tǒng)一全國時期,鎮(zhèn)壓安史叛亂時期,唐后期針對叛亂藩鎮(zhèn)的戰(zhàn)爭。在唐末農民戰(zhàn)爭時期雖偶有給復現象,但給復的范圍小、時間短,影響極為有限。由于戰(zhàn)爭對農業(yè)生產破壞極大,所以唐朝政府給復的力度也較大,通常視破壞范圍與程度而確定給復的力度。四是自然災害。主要指地震、水災、旱災、蝗災、雹災等自然災害,視受災范圍與危害程度,確定給復的范圍與時間的長短。有唐一代,凡遇自然災害,政府都會采取各種措施救災、減災,或減免賦稅,或免除力役,或出資救濟,給復只是其中的措施之一。其范圍只限于受災地區(qū),持續(xù)的時間以受災程度而定。如開元二十二年(734年),秦州地震,規(guī)定有壓死人的家庭給復一年,壓死二人者給復二年。通常是給復一年,如果連續(xù)受災,則再延長一年或二年。五是作為優(yōu)惠政策。主要是針對特殊人群和出于推行某些政策而推出的一種鼓勵措施?!短坡墒枳h·名例律》曰:“太原元從,給復終身;沒落外蕃、投化,給復十年;放賤為良,給復三年之類。”太原元從是指跟隨唐高祖太原起兵的軍事人員,沒落外蕃是指由于種種原因逃入邊疆少數民族地區(qū)而自愿遷回內地的人口,投化者則指少數民族自愿遷入內地的人員。唐代存在所謂賤民階層,指部曲、奴婢、樂戶、雜戶等類人員,其法律地位低于良民,如果政府或主人解除其賤民身份,成為自由的良民后,則享受給復三年的優(yōu)惠。從唐朝的這一法律規(guī)定看,唐政府是鼓勵解放賤民階層的。唐朝實行均田制,對狹鄉(xiāng)遷往寬鄉(xiāng)的農民,自愿到邊地落戶的兵防健兒等軍事人員,逃戶自愿還鄉(xiāng)者,商人捐資助軍資者,均可享受政府的給復政策。其他情況如出現所謂祥瑞,給皇帝修陵,長期鎮(zhèn)守邊疆的軍人等,也可享受給復的優(yōu)惠。

唐朝給復之制既有利于恢復和發(fā)展生產,又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

唐朝推行的這一套制度的性質,說到底是一種經濟措施,但卻具有雙重意義,在經濟上有利于恢復和發(fā)展農業(yè)生產,在政治上則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穩(wěn)定社會秩序。

從唐朝歷年頒布的給復詔敕數量看,以安史之亂的爆發(fā)為界可分為前后兩期,前期共頒布了50次,占總數的56.82%,后期頒布了38次,占43.18%,前期略多于后期。頒布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前期以皇帝巡幸、改元與受尊號、自然災害等三種情況為主;后期則以戰(zhàn)爭為主要原因,其他方面的數量大大地下降了。這一特點反映了前后期政治局勢與社會穩(wěn)定狀況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與唐朝由盛轉衰的趨勢完全吻合。唐后期的軍事形勢嚴峻,經濟每況愈下,導致諸帝減少了給復敕令的頒布,有的皇帝從來沒有頒布過,如順宗、敬宗、懿宗等。有些皇帝僅頒布過一次,如穆宗、武宗、宣宗、僖宗、昭宗、哀帝等,與唐前期皇帝頻頻頒布給復詔敕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需要指出的是,這種狀況并不能證明唐后期諸帝對給復之制的忽略,只不過用在了最需要的地方。據統(tǒng)計唐后期因戰(zhàn)爭和自然災害頒布了25次給復敕令,占后期總數38次的65.79%,反映了唐后期政府希望通過這一措施恢復農業(yè)生產的迫切愿望。唐前期給復次數雖多,如果把皇帝改元、受尊號與巡幸的26次減去,真正從生產角度頒布的次數僅有24次,反倒略低于唐后期。這一切說明了承平時期與社會動蕩時期對給復這一經濟措施的使用,傾向性有很大的不同。

給復之制的內涵是免除百姓的賦稅與徭役,目的是通過減輕百姓的經濟負擔,以提高其生產積極性和生活水平,從而恢復農業(yè)生產,繁榮社會經濟。中國古代是一個以農業(yè)為主要經濟形態(tài)的社會,農民是最主要的生產力,而給復之制的對象恰恰就是農民,因此這是我國古人積千百年之實踐經驗總結出來的恢復與發(fā)展的有效措施。從唐朝實施這一制度的效果看,達到了恢復農業(yè)生產的目的。在貞觀初期連年災害,河東、河南一帶糧價飛漲,饑民甚多,太宗頻頻頒布給復詔敕,史籍上記載說:雖然百姓四處逃荒,“未嘗嗟怨”,災后紛紛回歸原籍,竟無一人未返。因為農民深知在免除賦役的情況下,只有盡快恢復生產才能擺脫饑饉,可見這一措施在招撫流亡人口方面的作用非常顯著。至貞觀四年(630年),竟然出現了“馬牛布野,外戶不閉。又頻至豐稔,米斗三四錢,行旅自京師至于嶺表,自山東至于滄海,皆不赍糧,取給于路”的景象。太宗對流落“外蕃”的人口,采取回歸者給復三年,最多五年的措施,吸引了大批人口回到內地,僅貞觀三年自塞外歸來者達120多萬人,貞觀六年(632年)自愿遷入內地的少數民族達30多萬人??梢哉f唐朝初期社會經濟的迅速恢復,給復之制發(fā)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從而為唐朝經濟的繁榮奠定了扎實的基礎。在武則天統(tǒng)治時期,土地兼并嚴重,產生了大量逃戶,唐玄宗命宇文融負責招撫逃戶,并給與了給復五年的優(yōu)惠政策,吸引了大批逃戶回歸故鄉(xiāng),諸道所獲逃戶80多萬戶、數百萬口,“田亦稱是”。使得唐朝社會經濟至開元時期達到鼎盛程度,杜甫詩云:“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就是當時社會狀況的真實寫照。

給復政策只是唐朝減輕農民經濟負擔的一種,政府還視各地生產形勢與災害輕重,采取其他一些減災措施,或減免部分賦稅、或免去部分勞役。其實唐朝課役制度本身就有減災的規(guī)定,如因災害收成損失四成者,免租;損失六成者,免租調;損失七成者,全部賦役皆免。如果災情或者戰(zhàn)爭破壞嚴重,僅免除賦稅還不足以保證生產,唐朝政府往往救濟以米糧,貸給種子,缺乏耕牛的,命二三戶共用一牛,甚至從外地調運耕牛以供民用。所有這些措施相輔相成,有力地保障了農業(yè)生產,避免農民流離失所,同時對緩和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

有了以上這些措施還不夠,還必須有保證其得到有效執(zhí)行的手段,為此唐朝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短坡墒枳h·戶婚律》規(guī)定:“應給復除而所司不給,不應受而所司妄給者,徒二年。”對于“充夫及雜使,準令應免不免,應役不役者,合笞五十。”這些法律規(guī)定針對的都是官吏,因為他們才是政策的執(zhí)行者。

唐朝給復制度也存在諸多問題,不能過分拔高,但給復之制確實存在許多值得借鑒的經驗

唐朝的給復制度對恢復和發(fā)展生產雖然有積極的意義,但由于專制制度以及人治的緣故,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如王鉷在天寶中任戶口色役使,為了政績與討皇帝的歡心,雖有給復之敕,但其為了將從南方轉市的輕貨運送京師,又奏請增加輦運之費,導致“百姓所輸乃甚于不復除”。給復的命令是中央政府頒布的,但執(zhí)行權卻在地方政府,于是有時還出現了“課免于上,而賦増于下”的現象,從而將這種優(yōu)惠政策化于無形。此外,唐朝給復之制主要針對的是正稅與正役,在前期指租庸調制,后期指兩稅法,但是地方官府往往在此之外另征雜徭與雜稅,所謂“租稅之外,更有他徭”,而且有愈來愈重的趨勢。也有稅外收費的存在,以致于出現了“今非稅而誅求百姓殆過于稅”的現象。因此,在評價唐朝的給復制度時,必須看到這些局限性,不能過分拔高。給復之制存在的這些問題大多發(fā)生在唐后期,前期雖偶有存在,大都能及時糾正,因此,其積極意義還是要大于消極方面。

這一制度也有許多值得借鑒的方面:首先,將給復之制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給復的對象及給復時間,分為終身給復與有期給復;二是對違反給復政策的法律懲處規(guī)定。唐后期出現了格后敕,并且規(guī)定其法律效力優(yōu)先于唐律,而這一時期的給復大都是以敕條的形式頒布的,因此也就具有了法律的意義。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唐朝政府對給復之制重視的表現,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其次,給復的對象多為受災的貧因人口,對高年及贍養(yǎng)高年的丁口,往往也給與給復,這一點也是值得肯定的。再次,對有功于國家人員的優(yōu)撫。唐律就明確規(guī)定太原元從,“曾于國有功,奉敕旨不應課役,是名復除”,并且給與了終身給復的優(yōu)厚待遇。之所以如此優(yōu)厚,原因在于其為開國功臣。對于其他有功人員,也給與了年數不等的給復,這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意義。最后,善于使用給復政策調節(jié)人口分布。有唐一代,招徠外蕃人口,吸引入蕃內地人口的回歸,鼓勵窄鄉(xiāng)人口遷往寬鄉(xiāng),吸引流散人口歸鄉(xiāng),鼓勵邊防健兒落戶于當地等,均給與了給復的優(yōu)惠,同時再輔以其他政策,如分配土地,貸給耕牛、種子等,所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善于利用制度與政策,而不是強制手段,是唐朝治國的一條重要經驗。

總之,從實際出發(fā),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增加其財富,不僅是恢復經濟、發(fā)展生產的經濟舉措,同時也具有緩和社會矛盾、安撫與穩(wěn)定人心、鞏固政權的政治意義。從歷史與中外的情況看,減免賦役永遠都是促進經濟發(fā)展與穩(wěn)定社會的有效政策。藏富于民比竭澤而漁好,減稅比增稅好,無數的經驗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作者為陜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

②[宋]王溥:《唐會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楊玲玲

[責任編輯:谷漩]
標簽: 鏡鑒   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