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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護“一老一少”群體食品安全

原標題: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司法解釋   特殊保護“一老一少”群體食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lián)合對外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典型案例。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3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萬余件,判決人數(shù)5.2萬余人。此外,還依法審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刑事案件。

2013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頒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3年解釋》),該解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護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斷翻新,新型犯罪層出不窮,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案件定性和處罰標準存在較大爭議。在這樣的背景下,《2013年解釋》亟須進行相應修訂完善,以便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銜接,適應司法實踐需要。

新出臺的《解釋》體現(xiàn)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如通過規(guī)定對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懲處,加大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鏈條保護力度;通過規(guī)定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為的懲處,實現(xiàn)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護,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jù)。通過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等,加大從嚴懲處力度。

此外,對司法實踐中需要迫切解決的突出問題,如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注水注藥案件的定性和處罰標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規(guī)范法律適用。在堅持依法嚴懲的同時,強調精準打擊,如對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注水注藥行為的懲處,充分考慮不同種類藥物的差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適用不同罪名打擊此類犯罪。

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guī)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安翱介紹,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yǎng)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yǎng)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成為“五毛食品”泛濫的重災區(qū)。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yǎng)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fā)生。對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夸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保健食品,牟取暴利。對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guī)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王克]
標簽: 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