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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共建共治共享方向,聚焦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的突出問題,深入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深化平安創(chuàng)建活動,加強基層組織、基礎工作、基本能力建設,全面提升平安中國建設科學化、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域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在市域范圍的具體實施,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改革開放40多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fā)展和城鎮(zhèn)化水平不斷提升,各類要素越來越向市域聚集,市域社會治理愈益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維度和基礎性工程,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性和急迫性更加凸顯。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強和創(chuàng)新市域社會治理,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中共中央印發(fā)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在“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部分中明確提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開展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使法治成為市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核心競爭力”。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市域社會治理需要在法治層面率先突破。從實際情況看,對于一些重大矛盾風險、疑難復雜問題,基層往往很難解決,而市域層面具有較為完備的社會治理體系,在法律政策手段等方面統(tǒng)籌能力更強,具有解決社會治理中重大矛盾問題的資源和能力。綜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市域社會治理中的重大矛盾問題,全面提升市域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是落實國家治理頂層設計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也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關鍵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市域社會治理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加快形成法治完備、行政高效、自治發(fā)達、科學智能的治理格局。在此進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完善市域社會治理制度規(guī)范體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要以法律制度為依托來構建完善的市域社會治理制度體系,充分發(fā)揮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在市域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充分發(fā)揮地方立法權在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中的作用。區(qū)別于以往的立法確認、服務改革,把握新時代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以地方立法引領市域社會治理的改革。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guī)定,著眼良法善治,加強市域社會治理的制度供給,在確保法治統(tǒng)一的同時,善用地方立法權解決地方治理中的差異性難題,完善市域社會治理的制度規(guī)范。中央立法必然要兼顧全局,地方立法則能夠著眼一域,應充分運用相應立法權,依據上位法的精神、結合地方實際特點,制定體現市域特色、符合市域實際的良法,形成更具針對性、操作性、有效性的市域社會治理制度規(guī)范體系。在這一過程中,必須處理好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關系,為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提供確定性規(guī)范指引,增強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的可操作性,為市域社會依法有效治理提供支撐和保障。

構筑市域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發(fā)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通過發(fā)揮市一級的統(tǒng)籌協(xié)調以及資源優(yōu)勢,構建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以及基層調解組織之間的溝通協(xié)同機制,有效應對城鄉(xiāng)區(qū)域發(fā)展過程中各類新型社會矛盾風險的挑戰(zhàn),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將市域作為防范化解風險的關鍵層級,健全風險識別預警、內部防控、協(xié)同化解、應對處置等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將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從縣域擴大到市域、從民事糾紛拓展到行政和刑事糾紛、從訴前為主延伸到審判執(zhí)行的全過程,妥善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立足涉農審判服務“三農”,統(tǒng)一城鄉(xiāng)居民人身損害案件賠償標準,依法審理好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交通安全、產權保護等案件,積極傳遞民生司法溫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搭建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保障體系。實現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包括處在法治實踐最前沿的法治專門隊伍和法律服務隊伍。針對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高品質、多元化法律服務需求存在體系性不足問題,著眼保障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發(fā)展的目標,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引導法律服務工作者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依法依規(guī)誠信執(zhí)業(yè),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拓展公共法律服務的途徑,大力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三大平臺建設,使其成為人民群眾獲取公共法律服務的窗口和渠道。豐富公共法律服務的內容,立足于人民群眾的差異性和多元化需求,重點開發(fā)并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保證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和機構的供給,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政府服務、政府間協(xié)議、特許經營、合同承包、補助補貼等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創(chuàng)新公共法律服務評價機制,統(tǒng)一公共法律服務質量標準,對公共法律服務作出客觀、公正評價,通過激勵機制激發(fā)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

構建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科技支撐體系。以新型信息技術為代表的各種新技術蓬勃發(fā)展,為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新機遇和新動能??萍寂c法治的結合,生動體現了市域社會治理中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的統(tǒng)一。在科技發(fā)展的推動下,市域社會治理體系呈現更加開放的形態(tài),包括治理的主體、方式、監(jiān)督和反饋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為此,應在厘清科技應用法律邊界的基礎上,將技術貫穿于市域社會治理的立法、行政、司法、守法各個環(huán)節(jié),形成上下貫通的科技支撐體系,為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提供堅實保障。科技手段能夠提升制度形成的科學性、行政執(zhí)法的精準性、司法審判的合理性、普法守法的有效性,并能有效提供更加多元、更加優(yōu)質、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務。充分發(fā)揮科技支撐作用,提高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加深對市域社會運行的規(guī)律性認識,讓技術更好地服務城市居民的美好生活,同時讓法治借助技術切實助力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

(作者:張紅哲,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責任編輯:王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