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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社會”關系視角下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研究

【摘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我國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核心目標任務。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提出,集中反映了中國共產(chǎn)黨對國家與社會關系認識和實踐的深化。新時代新征程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核心和關鍵在于處理好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促進兩者關系格局向“強國家-強社會”的均衡協(xié)調狀態(tài)轉化;根本的方法論在于促進以國家和社會為核心的各方行動主體共建共治共享,實現(xiàn)事業(yè)的共同建設、行動的共同治理以及成果的共同享有。

【關鍵詞】國家與社會關系 社會治理共同體 共建共治共享 合作治理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10.008

社會治理關乎人民美好生活,關乎社會公平正義,更關乎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安全。黨的二十大報告在部署未來五年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戰(zhàn)略任務時,明確并重申了“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1]的發(fā)展目標。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實現(xiàn)國家富強、人民幸福的戰(zhàn)略高度,從統(tǒng)籌發(fā)展和安全的戰(zhàn)略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將馬克思關于社會共同體的相關理論應用于中國特色社會治理偉大實踐取得的又一次重要理論進展,是推進市域、縣域、基層社會治理結構系統(tǒng)化、科學化、現(xiàn)代化的行動指南。[2]目前,郁建興、李友梅等人已經(jīng)從政府、市場與社會關系結構視角對“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內涵、典型表征、實踐進路等主題進行了先期研究,認為提出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意味著當代中國社會治理正在走向政府機制、市場機制和社群機制的互嵌與協(xié)同,[3]并提出創(chuàng)設一種能夠實現(xiàn)個人與共同體之間激勵相容的機制,以便從更深層次激發(fā)社會活力。本文擬更進一步,從相對宏觀的“國家-社會”關系視角審視社會治理共同體在理論與實踐中的生發(fā)邏輯,探討新時代新征程中國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總體實現(xiàn)機制及具體路徑。

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對“國家-社會”關系結構變化的集中反映

“社會治理”一詞是由“社會管理”這一概念發(fā)展演變而來,后者出現(xiàn)在中央有關文件中的時間最早可以追溯至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該《決定》提出“加強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4]的改革取向,這是中央有關文件首次將“社會管理”明確為政府的職能之一。當時正值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改革目標得到確立、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開始進入新階段,市場競爭邏輯滲透至社會領域并開始產(chǎn)生較多消極負面后果,亟需加強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此時,加強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實際上是在國家管理社會、對社會公共生活領域進行統(tǒng)合的預設下強調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直接管理,以此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建立。

隨著正確認識和處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三者的關系愈發(fā)重要,1995年9月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將“社會發(fā)展”提升到重要戰(zhàn)略地位,[5]而此后與實現(xiàn)經(jīng)濟、政治和社會長期穩(wěn)定協(xié)調發(fā)展密切相關的“社會管理”開始頻繁出現(xiàn)在黨和政府的有關文件中。1998年3月,時任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羅干所作的《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明確將“社會管理”作為政府基本職能。[6]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并作出“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的戰(zhàn)略部署,[7]體現(xiàn)出“國家(體現(xiàn)為黨委政府)-社會-公眾”的社會建設與管理主體框架。黨委、政府、社會和公眾共同參與社會管理事務,表明行動主體間的關系開始逐漸從管理和吸納轉變?yōu)榍度牒突?,從而在國家與社會關系中形成了某種意義的彈性,生成了一定的彈性空間,國家與社會管理主體間的關系開始相對平衡。

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將“社會管理體系更加完善”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之一,并設專篇闡釋“完善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8]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從實現(xiàn)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新要求的角度提出了“社會管理體系更加健全”[9]的要求,提出要最大限度激發(fā)社會創(chuàng)造活力,同時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將“社會管理格局”“社會管理體系”等表述變更為“社會管理體制”[10],并且在社會管理體制建設目標中增加了“法治保障”這一新的內容,為社會治理體系中國家和社會行動主體間的關系提供了一個穩(wěn)定的制度框架。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總目標下,從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統(tǒng)部署的高度提出“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11]從而在黨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社會治理”概念,標志著中國共產(chǎn)黨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認識完成了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深化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與“社會治理”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反映的卻是理念上的根本創(chuàng)新,體現(xiàn)為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由國家統(tǒng)合控制到主體間協(xié)商共治的轉變。首先,從理念上看,社會管理強調運用各種手段和要素達到組織目標,行政色彩較強;而社會治理則強調機制的作用,核心在于法治,即以法律手段調節(jié)社會發(fā)展中的各種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其次,從主體上看,社會管理的行動主體主要是各級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更加突出黨委、政府的主導性作用;而社會治理的主體則呈現(xiàn)多元化的特征,既包括黨政機關,也包括社會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公民個人等,相應的社會治理全過程也是多元的,更加凸顯民主性的特點。再次,從實現(xiàn)方式上來看,社會管理主要表現(xiàn)為黨政主體對社會領域單向的自上而下的組織和控制;社會治理重視各主體之間的合力作用,鼓勵主體自主表達、協(xié)商對話,并形成共識,實現(xiàn)形式是立體式的多元互動的協(xié)商合作共治。最后,從黨委、政府和社會公眾的角色來看,黨委、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是“撐船人”,需要自己“執(zhí)篙撐船”,而社會及公眾則是被動“乘船”;在社會治理中,黨委、政府的角色是“掌舵手”,主要承擔“掌舵”的主導職責,而社會及公眾則是共同參與、主動“劃槳”,以實現(xiàn)共建共治共享。

在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的基礎上,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發(fā)表的重要講話中正式提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概念,指出要“打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12]。所謂社會治理共同體,概括來說,就是指各方社會行動主體基于權責對等的關系格局以及互動協(xié)同的行動邏輯,致力于協(xié)調社會利益、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防范社會風險、促進社會認同、保障社會安全,[13]為實現(xiàn)社會安定有序而自覺結成的相互連結、相互依存且關系穩(wěn)定的有機體。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提出,是我們黨對社會治理以及共同體建設理論認識進一步深化的結果,是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愿景和部署在社會領域的實際運用。“社會治理共同體”將包含了合作和共識這兩層含義的“社會治理”與“共同體”組合在一起,充分表明中國共產(chǎn)黨在社會治理方面已經(jīng)有了更高標準的戰(zhàn)略規(guī)劃和目標追求。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其核心要義在于促成社會組織、公眾個人乃至市場主體等私權利主體成為社會治理實踐的行動者,與作為公權力主體的黨委和政府共同分擔社會治理責任、盡責參與社會治理過程、一體享受社會治理成果,共促實現(xiàn)共建共治共享的合作治理狀態(tài)。

概言之,從加強、完善“社會管理”到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再到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集中體現(xiàn)的是中國共產(chǎn)黨對國家與社會關系認識和實踐的重大轉變和躍升:從國家(主要通過黨委、政府)統(tǒng)合管理社會,把政府視為管理主體而把社會視為被管理的客體,偏重于政府對社會進行管理、控制和吸納的剛性聯(lián)系;到強調多元主體參與,國家(主要通過黨委、政府)和社會都是作為一方治理行動主體而出現(xiàn),兩者協(xié)商合作對公共事務進行共同治理,逐漸形成嵌入、互嵌等柔性聯(lián)系;再到推動形成包括黨委、政府和社會、個人在內的多元治理行動主體在權利(權力)、義務(責任)相統(tǒng)一的基礎上實現(xiàn)充分互動、協(xié)同共治的有效治理局面,從而提高整體社會治理效能。

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關鍵在于處理好國家與社會關系

社會治理的本質問題是由誰治理、如何治理,實質上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總體反映。[14]較長時期以來,由于市場主體參與熱情不高、社會組織培育發(fā)展不足、公眾個人參與的內驅力有待提升等原因,我國在社會治理具體實踐和主體關系格局中呈現(xiàn)出“黨委和政府為主,市場、社會與公眾為輔”[15]的局面。雖然在一些地方策略性行為(例如,給予一定財政補貼)的激勵下,一部分私權利主體能夠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參與社會治理活動,例如,社會組織部分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民個人通過各種平臺參與社區(qū)治理和群防群治等,但是,這種替代激勵方式卻難以催生社會整體的公共精神以及促成長效的參與機制,社會治理的責任大多數(shù)時候還是落在作為公權力主體的黨委、政府身上。[16]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這些策略性行為沒有很好地解決社會治理實踐中存在的行動主體激勵不足問題——如何使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市場主體等私權利主體都能積極參與社會的共同治理,隱藏其后更為深層次的問題還在于社會治理的主體責任未能得到合理劃分。社會治理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公共物品,如果無法合理劃分各方行動主體特別是作為公權力主體的國家一方和作為私權利主體的社會一方分別所應擔負的責任并將其可操作化,那么“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行動主體參與格局就難以形成,“人人享有”的治理成果共享局面就無法實現(xiàn)。這是黨中央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與實踐出發(fā)點,其中蘊含著對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的理性、科學思考。

可以說,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關鍵在于處理好國家與社會關系,努力促使兩者關系格局從不平衡不充分狀態(tài)朝著均衡協(xié)調狀態(tài)轉變。相對來說,國家和社會在中國分離時點較晚、程度較低。在計劃經(jīng)濟時期,國家公權力滲透到社會生產(chǎn)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整體吸納了社會組織,兜底保障著公民個人,國家與社會關系總體上表現(xiàn)為“強國家-弱社會”并且趨于一體化的狀態(tài):在城市,個人依附于單位、單位又依附于國家;在農(nóng)村,個人依附于社隊集體、社隊集體又依附于國家。這種普遍存在的鏈式依附關系曾經(jīng)內嵌于整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體制中,具有較強的適用性,也在一段時期取得顯著成效。改革開放以后,個人依靠的單位(集體)體制逐漸解體,曾經(jīng)以“單位人”面貌出現(xiàn)的個人逐漸進入社會公共空間,成為“社會人”。從單位(集體)空間到社會公共空間的場域轉化以及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身份轉變,使得構筑有效渠道和開辟適當場域來實現(xiàn)社會成員的參與和互動、不斷探索適合本國國情的社會治理范式成為了必要。當前,社會組織、市場主體、公民個人等私權利主體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和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需要日益增長,其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的意愿和能力持續(xù)增強、可用資源也不斷增多。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就是國家公權力主體對于這種治理需求的系統(tǒng)性回應和制度化創(chuàng)新,旨在逐漸消解鏈式依附關系的遺留影響,不斷促成國家賦權社會、拓展社會成長空間,早日形成均衡協(xié)調的“強國家-強社會”國家與社會關系格局。

共建共治共享是“國家-社會”關系視角下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根本方法論

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根本方法路徑何在?對此,黨的二十大在擘畫以中國式現(xiàn)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藍圖中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部署,這就是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共建共治共享,是我國社會治理在幾十年的改革探索和制度化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社會共識,[17]也是“國家-社會”關系結構下社會治理各方行動主體間實現(xiàn)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及價值共享的根本途徑。其中,共建共治是我國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基本原則與根本途徑;共享既體現(xiàn)了與社會治理責任和義務相對應的社會治理權利,更是為共建共治提供了必要的激勵。實現(xiàn)共建共治共享,關鍵是要在“共”字上做文章。共建從主體維度解決“由誰治理”的問題,意味著讓包括國家(體現(xiàn)為黨委和政府)和社會在內的社會治理各方行動主體全方位地參與社會治理制度的各環(huán)節(jié),而不是僅局限于某些領域和部分環(huán)節(jié),提高整體社會治理的有效性;共治從過程維度解決“如何治理”的問題,意味著推動包括國家(體現(xiàn)為黨委和政府)和社會在內的社會治理各方行動主體全面融入社會治理實踐的各方面,使得每一方主體在權責對等基礎上實現(xiàn)有效協(xié)同、各盡其責;共享從目標維度解決“成果歸誰”的問題,意味著從制度層面確保包括國家(體現(xiàn)為黨委和政府)和社會在內的社會治理各方行動主體能夠共同分享社會治理的成果產(chǎn)出,特別是真正讓人民群眾成為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最大受益者。

夯實共建基礎:治理主體人人有責。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新時代屬于每一個人,每一個人都是新時代的見證者、開創(chuàng)者、建設者。”[18]這一重要論述告訴我們,每一位公民個人都是新時代的建設者,每一方參與主體都是合力推動歷史的實踐者。同樣,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也沒有局外人,需要每個人的共同參與,每個人都應盡職盡責。共建是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基礎,強調各方行動主體都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實現(xiàn)治理行動主體的多元化、過程參與的廣泛化,促成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人人有責的生動局面,也是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的必然趨勢之一。在這里,“人人有責”中的“人”,是指所有社會公共事務的關聯(lián)方和行動主體,既包括黨委、政府這樣的公權力主導者角色,也包括社會、市場和公眾等私權利主體的輔助者角色;既包括組織化的黨委政府、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等群體,也包括個體化、原子化的公民個人。

共建的治理理念是在中國共產(chǎn)黨治國理政理念發(fā)生重大變化的背景下提出的。在政府角色從傳統(tǒng)無限責任的全能型政府向現(xiàn)代有限責任的權能型政府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面對的治理需求日益擴大、處理的公共事務與日俱增。在治理需求和公共事務明顯增加而政府邊界卻趨向收縮的背景下,為了應對愈發(fā)龐雜的公共事務,社會組織、公民個人以及市場主體自治調節(jié)、治理參與的程度必須逐步提升。將共建理念引入社會治理,客觀上需要社會、市場、公眾等私權利主體在國家的主導下實現(xiàn)有效參與,以化解權利不均衡、利益不協(xié)調、義務不匹配等問題,實現(xiàn)社會權利(權力)義務(責任)的對等。在共建理念指導下,社會組織、市場主體與公民個人同樣具有參與社會治理的責任,并且需要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以及其他主體的參與下,形成“一核多元”的社會治理參與格局,使得各方行動主體在制度化的權責框架下達成治理共識,共同推動社會走向“和美善治”,并在這個過程中實現(xiàn)自身的社會價值。從“國家-社會”關系視角看來,共建實際上就是要求國家代表的公權力主體將社會代表的私權利主體引入社會治理領域并促成和實現(xiàn)各方充分參與、有效參與。

在共建理念和原則指導下,要實現(xiàn)人人有責,讓各方行動主體共同參與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必須先清晰厘定權責,明確界定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市場主體及公民個人在社會治理中的邊界,解決好各方在社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責任分配,特別是要突出強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主體地位,構建各方行動主體平等參與、主體之間連結依存的社會共同體。為此,特別需要處理好國家和社會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關系,促使國家對社會適度放權,將社會組織確立為合作伙伴,將公民個人確立為主體力量。只有在明確各主體角色定位的基礎上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和責任,搭建適宜的平臺、渠道和載體,方能形成多方參與的網(wǎng)狀治理結構,奠定構建“強國家-強社會”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的主體條件。

匯聚共治合力:治理過程人人盡責。社會治理從來都不是單方主體的“專場獨唱”,而是包括國家和社會在內的各方行動主體通過有效整合、協(xié)同聯(lián)動而形成治理合力的過程,是所有主體共同參與的“大合唱”。共治是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關鍵,強調社會治理的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要求以人民群眾的治理需求為基點,通過民主協(xié)商方式將黨委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政治優(yōu)勢,同政府組織的資源整合優(yōu)勢、經(jīng)濟組織的競爭激勵優(yōu)勢、社會組織的群眾動員優(yōu)勢有機結合,最大限度發(fā)揮各方主體的主動性和能動性,實現(xiàn)社會治理過程人人盡責以及政府機制、市場機制與社群機制的互相嵌入與有效協(xié)同。

體制機制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必須著力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黨的十八大以來,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成為我國推進社會治理理論和實踐創(chuàng)新的關鍵詞與方法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19],首次提出了“社會治理體制”的概念;黨的十九大進一步提出“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20],明確了社會治理的行動主體以及主體間的責任格局、行為邊界和制度環(huán)境;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并在其體系中進一步增加“民主協(xié)商”和“科技支撐”兩大要素,[21]為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指明了新的實踐路徑和基礎保障。這一系列發(fā)展演變表明,中國共產(chǎn)黨對于社會治理體制機制的規(guī)律性認識不斷深化,逐步形成并完善了在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框架下關于社會治理體制的系統(tǒng)觀點與現(xiàn)實格局。

從治理實踐來看,包括國家和社會在內的多元行動主體在匯聚治理合力時需要各盡其責、協(xié)同配合。首先,要在人人有責、多元參與的基礎上,凝聚各方治理行動主體的力量,激發(fā)其參與熱情、發(fā)揮其比較優(yōu)勢,實現(xiàn)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避免“搭便車”現(xiàn)象。其次,要在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基礎上,有效協(xié)調各方治理行動主體,實現(xiàn)主體間的行為協(xié)同、良性互動,實現(xiàn)“1+1>2”的治理效果,為實現(xiàn)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提供一個有序的發(fā)展空間。[22]最后,要完善民主參與、協(xié)商融合的民主協(xié)商機制。民主協(xié)商是實行社會治理的根本方式,也是實現(xiàn)匯聚治理合力的過程性要求。該機制能夠讓各方治理行動主體充分表達意見、需求和偏好,培養(yǎng)主體意識,發(fā)掘治理知識和智慧,調節(jié)利益關系,最大限度實現(xiàn)求同存異、最大限度促成協(xié)作協(xié)同,形成社會治理的最大合力。從“國家-社會”關系視角來看,共治實際上就是推動公權力主體和私權利主體在社會治理實踐中結成伙伴關系、實現(xiàn)良性互動、達成合作治理。

實現(xiàn)共享價值:治理成果人人享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23]“生活在我們偉大祖國和偉大時代的中國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共同享有夢想成真的機會,共同享有同祖國和時代一起成長與進步的機會。”[24]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凸顯了“發(fā)展依靠人民、發(fā)展為了人民”的理念,也指明了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目標宗旨。追求和實現(xiàn)“共同利益”是各方治理行動主體相互連結、團結而結成治理共同體的內生動力,也是主體間共享社會治理成果的基礎和前提。共建共治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必然應當致力于實現(xiàn)治理成果人人共享。共享是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目標,強調營造公平正義的社會環(huán)境,形成和諧穩(wěn)定、充滿活力的社會關系,讓包括國家和社會等在內的治理行動主體分享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最終成果。“共享”科學回答了社會治理根本上是“為了誰”的問題,是共享發(fā)展理念以及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原則在社會治理領域的集中體現(xiàn)。從“國家-社會”關系視角來看,共享實際上就是確保公權力主體和私權利主體共同分享治理成果并以此筑牢共同利益紐帶、激發(fā)更強參與動力。

共享理念和機制強調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成果享有的全民性。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黨委、政府通過制度安排平衡好“公”“私”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確保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共享社會發(fā)展與改革的成果。包括國家和社會在內的各方治理行動主體參與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在盡職地履行了自己的治理主體責任后,理應被賦予享有他們的“集體勞動成果”,即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和美善治”社會狀態(tài)的基本權利。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的價值旨趣,也是社會主義社會治理制度優(yōu)越性的集中體現(xiàn)。

共享理念和機制強調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成果享有的全面性。[25]社會發(fā)展是各領域全方位的系統(tǒng)性發(fā)展,人民需求也是全面系統(tǒng)且迭代發(fā)展的系統(tǒng)性需求。社會發(fā)展和人民需求的系統(tǒng)性,決定了社會治理成果共享的全面性。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必須著力推進和實現(xiàn)社會治理各領域、全過程的發(fā)展成果全面為各方治理行動主體所共享。這些產(chǎn)出的社會治理成果也是全面的,涵蓋了主客觀兩個方面,不僅包括社會長期穩(wěn)定的客觀結果與特征事實,而且也涵蓋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主觀感受。

共享理念和機制還體現(xiàn)在成果分享為共建共治提供必要激勵上。為社會治理行動主體參與共建、協(xié)同共治提供精神內驅力,激勵他們更加積極盡責地參與社會治理,是共享機制的一項重要使命。秉持共享的治理理念,社會治理共同體必定要回應公民個人的經(jīng)濟、社會與政治需求、提升他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使得社會治理各方行動主體的治理訴求得到有效實現(xiàn),在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增進相互理解并培養(yǎng)其歸屬感、認同感。在此基礎上,社會治理共同體還應幫助公民個人形成與社會的“共同的情感聯(lián)結”[26],讓他們關心并樂于為建設更美好的共同生活場域和載體貢獻自己的力量。

[本文系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年度科研項目“多元共治視角下激發(fā)社會活力對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8BMZZ023]

注釋

[1]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chǎn)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54頁。

[2]徐漢明、葉強:《加快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政策》,2019年第12期。

[3]郁建興、任杰:《社會治理共同體及其實現(xiàn)機制》,《政治學研究》,2020年第1期;李友梅、相鳳:《我國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實踐意義與理論思考》,《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20年第3期。

[4]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四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461頁。

[5]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四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485~488頁。

[6]羅干:《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1998年3月6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9期。

[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六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287頁。

[8]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六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662~666頁。

[9]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七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16、31~32頁。

[10]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第15、27頁。

[11][19]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第539、513頁。

[12]《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 全面深入做好新時代政法各項工作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人民日報》,2019年01月17日,第1版。

[13]龔維斌:《多維視角下的社會治理及其現(xiàn)代化》,《行政管理改革》,2020年第10期。

[14]熊覺:《社會治理及其創(chuàng)新的生成邏輯與基本形態(tài)》,《求實》,2016年第7期。

[15]關爽、郁建興:《國家主導的社會治理:當代中國社會治理的發(fā)展模式》,《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16年第2期。

[16]薛瀾:《國家治理框架下的社會治理——問題、挑戰(zhàn)與機遇》,《社會治理》,2015年第2期。

[17]李培林:《中國式現(xiàn)代化和新發(fā)展社會學》,《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12期。

[18]習近平:《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求是》,2020年第10期。

[20]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9頁。

[21]《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9年11月6日,第1版。

[22]謝緣、黃皓:《“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格局:邏輯理路、時代意蘊及實踐探索》,《理論導刊》,2020年第5期。

[23]《習近平在紀念馬克思誕辰2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8年5月5日,第2版。

[24]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第235頁。

[25]譚日輝:《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光明日報》,2019年12月6日,第6版。

[26]郁建興、任杰:《社會治理共同體及其實現(xiàn)機制》,《政治學研究》,2020年第1期。

責 編∕桂 琰

李志明,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生態(tài)文明教研部教授、博導,民生保障教研室主任,中央和國家機關青年聯(lián)合會第一屆委員會委員。研究方向為社會政策、民生保障與社會法。主要著作有《中國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歷時性研究》《社會保險權:理念、思辨與實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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