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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島爭中的說理致勝之道(2)

——釣魚島問題的歷史與國際法透視

由“租島”至“買島”:日本爆其欺詐之本色

2002至2012年間,日本政府又出新招。開始支付相當于美金24.5萬元給一個私人家庭(栗原家族)租賃釣魚島(尖閣群島)。時任東京知事的(自民黨籍)石原慎太郎宣稱要由東京都的政府來出資洽購該島。最后還是由(民主黨執(zhí)政的)野田首相所領導的中央政府在2012年以2600萬美元的高價收購了釣魚島中的三個島嶼(包括南小島、北小島與釣魚島本身)。我們在追問這個家庭為何會擁有釣魚島(尖閣群島)之前,不妨先打住一下,對這個趣劇的發(fā)生作一番邏輯上的反思。第一,設若前此日本政府所有出具它擁有釣魚島(尖閣群島)的論證全是屬實的話,那么為什么日本政府須要向民間斥巨資購買?單此購買之舉,豈不是默默承認日本政府自知前此對該群島并沒有所有權?第二,既然如此,豈不是證明了日本政府在此前所有對釣魚島(尖閣群島)的主張全是睜著眼睛說瞎話?

我們現在再追問一下,究竟栗原家族從何得來對尖閣群島的所有權。根據該家庭(65歲的)發(fā)言人栗原弘行2012年5月18日接受《日本時報》的訪問中所言,是栗原家族1978年從另一姓古賀的家庭購買所得。那么這古賀家族又是如何取得對尖閣群島的所有權呢?原來這賣島的古賀家族的上一代就是古賀辰四郎。追問下去,可非同小可地牽涉到某些可朔回到明治政府時期鮮為人知的秘辛。根據筆者個人的研究,就是這位古賀辰四郎在1884年宣稱他“再發(fā)現”了(后來被命名的)尖閣群島。此事也驚動了當時沖繩(1879年日本吞并了硫球王國,將其改名為沖繩)的知事西村,這位知事向中央政府申請要將該島嶼劃歸沖繩管理,而古賀辰四郎也申請要租用該島。事經內政部長轉給時任外交部長的井上馨,結果外交部長主張暫緩批準所請。因為第一,這個島嶼群中的島嶼全是中文名字,并且靠近中國,所以應屬中國無疑;第二,滿清政府當時正在關注這些島嶼可能會被日本竊取,日本不應此時打草驚蛇。

可是10年以后的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日本即將釣魚島(連同臺灣與澎湖島)吞并入日本版圖。而在條約簽訂6天后的6月10日,古賀辰四郎第二次再提出希望租用釣魚島(尖閣群島)的申請。次年(1896)的9月,也是日本占領了釣魚島的一周年后,日本政府同意將釣魚島租給古賀辰四郎(1900年后改名為尖閣群島)。1926年,日本政府又將該島賣給了古賀辰四郎。這就是古賀家族所謂擁有尖閣群島之原委,日本政府對外渲染的一套說法,絕對隱瞞了兩件極為重要的事實。一是日本政府在與中國爭執(zhí)時,宣稱日本在1885年經過好幾次勘測以后,確定尖閣群島是無主島嶼,因而以國際法上“發(fā)現”之論據將它納入日本領土范圍;二是對1885年日本外交部長井上馨有關該島是屬于中國的研判,絕口不提。關于第一點,臺灣學者邵漢儀教授查過日本政府明治時期(1868~1912年)塵封的檔案,發(fā)現一篇1892年沖繩新任知事的報告,略謂因為所要的船只始終未到沖繩,所以中央政府對外所說的“勘查”并沒有完工,而這個秘密是日本政府對外始終不肯承認的。

魚目混珠是日本政府慣用的手法

在中日釣魚島之爭執(zhí)過程中,日本常用似是而非的手法企圖栽贓中方以圖鞏固日方的立場。以下三個實例,可以具體說明此點。

第一例,在日本外交部的網站上,會出現中國駐長碕領事的一封信,表示釣魚島是屬日本所管轄。但如仔細看,原來這封信是1920年5月20日寫的。須知自1895馬關條約以后,釣魚島因屬臺灣,所以跟臺灣與澎湖島一道割讓了給日本。所以1920年正好在這一時期??墒?,日本政府沒有說也不愿說的是:日本在戰(zhàn)敗后將臺灣于1945年10月25日歸還給中國時,并沒有按戰(zhàn)時協議與日本投降書所規(guī)定將釣魚島一并歸還給中國。

第二例,為了給日本為何未將釣魚島隨臺灣一道歸還中國找自我開脫的說法,日本特地制造了一個日本得到釣魚島并非馬關條約所賜,而是基于日本在1885年的發(fā)現(這又回到前面有關此點的“謊言”)。

第三個日本慣用似是而非的實例,是日本曾出示一部1958年的中國制作的地圖,其中并沒有將釣魚島列為中國的領域??墒?,玩這個手法,是故意不提該地圖的顯著聲明,即“本地圖中某些有關國界的問題,是基于中日抗戰(zhàn)(1937~1945年)以前的資料而訂的”。

總的來說,日本這種閃爍其詞、魚目混珠的手法與中國對釣魚島主權的依據相比,絕對相形見絀。但是,僅靠中日雙方針鋒相對,恐怕是無法達到解決問題之目的。中方也不能再用以前“以后再說”的思維來處理問題,一定要做到說理透徹,特別須要依照國際法據理力爭;更不能永遠用“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類話來應對,必要時恐怕應該有訴諸國際司法解決途徑的心理準備,盡管國內也許很多人對國際法院沒有信心。1994年,彈丸小國尼加拉瓜狀告美國侵略該國主權,美國還企圖以收回當初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公告書借以躲避,結果國際法院1996年判決下來,還是以美國敗訴告終。

日本因其與美國訂有安保條約,所以有恃無恐,狐假虎威。最近奧巴馬總統(tǒng)造訪日本時,由于日本百般哀求,所以也只好宣布日美安保條約適用于尖閣群島糾紛事件。但須指出,日美安保條約是防御性的。所以,日本一定會盡量設法逼使或誤導中方先動手開火,以便造成日本是被中方攻擊之被害者,這樣,美國基于安保條約才有義務參預“保護”日本的安全。尤其是日本對釣魚島(尖閣群島)之主張在國際法上的依據無法與中國比擬,它更會希望借機引發(fā)美國與中國二虎相斗而坐享其利。當然,如果中方能促使日本先動手開火,在那種情形下,則美國沒有義務響應日本。而且,中國可趁機以自衛(wèi)之名狠狠還擊,或可一擊而解決所有問題??墒?,日本想必不至如此的不智。所以,如想運用武力解決問題,有多方面錯綜復雜無法預計的后果,可說是最下策。而按照以上各種分析,國際法與相關史實絕對站在中國一邊,故曰司法解決對中國有利。何樂而不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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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標簽: 釣魚島   國際法   問題   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