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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主政治的根本優(yōu)勢與理論表述 (2)

■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

核心提要:人民代表大會與一府兩院之間的關系、中央-地方關系、國家-社會關系,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的。政權組織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也體現(xiàn)在政治過程之中,那就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各級黨委在從群眾中汲取智慧和意見之后進行決策。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制度在中國近百年的發(fā)展歷經革命時期的1.0版、新中國第一個30年的2.0版和改革開放以來的3.0版,因而是中國道路的核心制度。

保障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或者說政體,是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制度,促使各類國家機關提高能力和效率,增進協(xié)調和配合,形成治國理政的強大合力,切實防止出現(xiàn)相互掣肘、內耗嚴重的現(xiàn)象。中國的制度優(yōu)勢,集中體現(xiàn)在保障人民民主道路的民主集中制制度上。

民主政治其實是一種政體形式,而政體構成必然涉及官民關系或者國家與社會關系。在政體意義上,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制度和原則,既講“民”的民主權利,又講“官”即國家的集中權力,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主政體。以競爭性選舉為尺度的自由主義民主,講的只是一種社會權利或者個人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主義民主講的其實是社會民主,而非政治民主,或者說以社會民主掩蓋了政治真相,結果選舉之后的政治依然是官僚制主導或者寡頭當家。

作為官民關系集中體現(xiàn)的政體即政權組織形式,政體事實上是權力關系的總和,具有結構多維性和權力關系復雜性的特征。其中,不但有行政-立法之間的關系、中央-地方的關系,還有政府-市場的關系、國家-社會的關系。根據我國憲法,人民代表大會與一府兩院之間的關系和中央-地方關系,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運行的。在憲法規(guī)定之外的事實性權力關系中,比如政府-市場的關系,屬于學術界公認的“發(fā)展型國家”,是國家導航的市場經濟與經濟發(fā)展,國家和市場的作用相得益彰,是一種事實性民主集中制制度;在國家-社會關系中,社會中間組織的設立既有自由的登記制,又有分類控制,比如政治類、法律類、宗教類和民族類的社團需要審批成立,也體現(xiàn)了民主集中制原則。政權組織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也體現(xiàn)在政治過程之中,那就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各級黨委在從群眾中汲取智慧和意見之后進行決策。

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制度在中國已經有近百年的歷史,歷經革命時期的1.0版、新中國第一個30年的2.0版和改革開放以來的3.0版,因而是中國道路的核心制度。應該看到,隨著大環(huán)境的變化,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制度也在適時地調整和完善之中,其中民主的要素越來越多:在中央-地方關系中,地方的經濟治理權和財政自主權更大了,基本上享有完全的城市管理權;在政府-市場關系中,市場經濟的出現(xiàn)本身就是微觀市場主體即企業(yè)的自主權;在國家-社會關系中,個人和社會所享有的遷徙、就業(yè)、出國等自由權更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與集中兩個方面日趨平衡。

民主與集中的平衡,也就是民主與權威的均衡。如果說民主是現(xiàn)代性政治的象征,而權威則是人類幾千年來賴以存續(xù)的基本結構,因而民主與權威的均衡意味著現(xiàn)代性寓于傳統(tǒng)性之中,任何有效政體不可能離開自己的傳統(tǒng)性文明基因的滋養(yǎng)。好政治必然是現(xiàn)代性與傳統(tǒng)性的統(tǒng)一,也就是民主與權威的均衡。民主集中制原則正是這種政治原理的一般體現(xiàn)。

當然,在實際政治生活中,正如習近平同志所說:民主不夠,集中也不夠。這就是說,當民主的要更多民主,當集中的則需要更多的集中,民主與集中是有機統(tǒng)一的關系,歷來不是二元對立。另外,無論是民主還是權威,在運行過程中都可能被濫用,因而需要法治的約束。法治約束權威性權力自不待言,但作為分配權力形式的民主同樣需要法治的約束,否則就是民粹主義政治。因此,應該提倡法治化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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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