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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偵訴關系的反思與重構

核心提示: 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傳統(tǒng)偵訴關系中存在的偵查監(jiān)督職能無法有效發(fā)揮,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難以形成真正合力等問題亟待破解。建立符合當前刑事訴訟背景的偵訴模式,應該進一步完善檢察指導偵查制度,嚴格偵訴審統(tǒng)一的證據標準,貫徹無罪推定理念,建立配套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完善退回補充偵查制度。

【摘要】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傳統(tǒng)偵訴關系中存在的偵查監(jiān)督職能無法有效發(fā)揮,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難以形成真正合力等問題亟待破解。建立符合當前刑事訴訟背景的偵訴模式,應該進一步完善檢察指導偵查制度,嚴格偵訴審統(tǒng)一的證據標準,貫徹無罪推定理念,建立配套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完善退回補充偵查制度。

【關鍵詞】偵訴關系  司法改革  模式重構    【中圖分類號】D916.3    【文獻標識碼】A

在我國刑事訴訟關系中,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審判機關三者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然而,傳統(tǒng)的偵訴關系“重實體輕程序”“重配合輕制約”及“偵查中心主義”,這類問題長期盤踞刑事訴訟實踐。隨著近年來一系列保障訴訟監(jiān)督權措施的制定,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傳統(tǒng)“偵查中心主義”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平衡了偵訴之間關系。隨著審判中心主義訴訟制度改革、司法責任追究制的建立,以及檢察機關自偵部門轉隸監(jiān)察委等各項重大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偵訴關系重新引發(fā)了學界的廣泛關注,如何建立符合當前刑事訴訟背景的偵訴模式是司法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

傳統(tǒng)的偵訴關系已不能適應審判中心主義訴訟制度改革和監(jiān)察體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傳統(tǒng)的偵訴關系暴露的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首先,偵查監(jiān)督職能無法有效發(fā)揮。一方面,監(jiān)督范圍小。對現(xiàn)代化偵訴關系而言,實現(xiàn)檢察權與偵查權的程序性控制是應有之義。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的偵查措施中,偵查機關可以適用除了逮捕以外的所有偵查措施,也可以自行決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等,檢察機關無法實現(xiàn)對其他強制措施的監(jiān)督,容易導致偵查機關濫用權限延長拘留期限,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等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監(jiān)督力度不足。檢察機關采用的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法律監(jiān)督手段力度薄弱。部分地區(qū)公安機關對糾正違法及檢察建議有內部考評機制,但不與績效掛鉤,不足以引起偵查機關的重視和糾錯。從法律后果上看,未規(guī)定相應的救濟和懲治措施,僅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jiān)督時,相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法定義務,未明確不遵循的后果,檢察機關難以真正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功效。

其次,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難以形成真正合力。一方面,證據標準的差距影響偵訴工作銜接。公、檢、法三家證據標準的嚴格程序素有不同,由于偵查機關不負責審查起訴公訴,不對公訴結果負責,不承擔敗訴后果,實踐中,偵查機關在搜集證據時存在證據標準較低,不能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捕后、訴后補充偵查相互推諉現(xiàn)象,補充偵查次數(shù)多,但質量不高,難以服務審判,影響了訴訟效益的有效實現(xiàn)。此外,監(jiān)察體制改革后,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如何與公安機關、監(jiān)察委,以及檢察機關內部的其他部門構建良好的偵訴關系是現(xiàn)階段面臨的司法難題。

最后,檢察機關介入指導偵查制度未能根治傳統(tǒng)偵訴關系的問題。近年來,全國各地檢察機關以設立公安機關派駐檢察室、加強聯(lián)席會議、提前參與案件研判等多種方式不同程度地探索和嘗試了提前介入指導偵查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制度本身尚需完善,不足以應對司法改革的進程。一是介入案件的局限,重大案件僅限“重特大、疑難、復雜”案件。二是啟動方式被動,啟動方式基本為公安機關的邀請或政法委的指定,檢察機關自行啟動指導偵查的情況罕有。三是介入指導不夠深入,多浮于形式,不能起到實質意義。如在公安機關設立派駐檢察室,從目前開展的工作來看,派駐的檢察室一般并不介入刑事案件的立案與偵查。

完善檢察指導偵查的方式,搭建適合當前司法改革背景的偵訴關系

完善檢察指導偵查制度。建議嘗試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檢察指導偵查模式。從一般指導層面來說,是指對于公安機關的綜合性偵查活動,由檢察機關提供相應的一般指導,以保證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當中實現(xiàn)合法、公正與高效執(zhí)法,進而在此基礎上實現(xiàn)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從具體指導層面來說,是指檢察機關針對公安機關對于某一具體案件提供的具體性指導,即通過賦予檢察機關親自參與公安機關負責的某一特定偵查活動,來為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開展提供具體指導意見或建議,從而幫助公安機關在具體偵查活動過程中把握偵查方向與難點,其方式包括預約式指導、現(xiàn)場式指導、審查式指導與跟蹤式指導。

嚴格偵訴審統(tǒng)一的證據標準,貫徹無罪推定理念。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了證據裁判原則的三個要件:一是用于定案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二是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三是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一方面,為了適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必須將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適用的標準與審判階段適用的證據標準看齊,以審判的證據標準要求所有證據的搜集和取得。這就要求承辦人堅定不疑地銘記無罪推定理念,并應用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次司法活動的執(zhí)行中。另一方面,以審判的證據標準要求偵查和起訴,也是推動檢察機關履行偵查監(jiān)督職能的有力方法,要求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嚴格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審視把關每一件證據,能夠提高刑事案件質量,使程序正義及實體正義得以維護。

分擔敗訴風險,建立配套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以訴訟結果倒逼錯案責任制度建立,發(fā)揮司法個體實現(xiàn)訴訟監(jiān)督的能動性。建議嘗試建立錯案責任追究終身制,加大無罪案件的懲治力度,將訴訟風險責任分解到每個審前階段,從機構到領導再到辦案個人均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建立無罪案件領導責任問責制,倒逼領導發(fā)揮領導責任,落實訴訟監(jiān)督。于辦案個人而言,建議建立新型責任追究制度。“在法國,檢察長對經授權辦案的司法偵查所作的評語,在做任何晉級決定時,均在考慮之列。”①我國可以借鑒上述措施,結合我國訴訟司法實際,建立以案件對偵查人員、審查起訴人員的客觀評價機制。

完善退回補充偵查制度,加強退回補充偵查提綱的說理性。退回補充偵查可以說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享有的自由裁量權之一。實踐中,不乏利用退回補充偵查延長辦案期限的情況,在退回補充偵查提綱上,檢察官承辦人僅羅列待補充事項,不說明補充原因和目的也是常態(tài),導致偵查人員不能準確把握承辦檢察官的待證事項和取證意圖,不利于補充偵查取證工作的進行。2016年《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第七條,要求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如此,一方面從形式意義上來說,規(guī)范退回補充偵查程序是對承辦檢察官退回補充偵查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程序復雜一定程度會避免承辦檢察官輕易利用退回補充偵查暫緩辦案期限的情況發(fā)生。另一方面,從實質上意義上來說,幫助偵查人員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有利于提高補充偵查質量,為檢察官在法庭上有力指控犯罪提供基礎保障。

(作者為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2017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構建中國特色境外追逃追贓國際合作法律機制研究”(項目編號:17ZDA136)成果】

【注釋】

①廖東雋:《試論新刑訴法實施后的偵訴關系重構——從“檢察引導偵查”到“檢察指導偵查”的模式轉變》,《法制與社會》,2012年第11期。

責編/孫娜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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