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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實施城市更新行動 立法先行破解痛點難點(5)

暢通表達渠道調動多方積極性

近年來,孫煜華一直在關注城市更新行動,他注意到,深圳、廣州等地在制定城市更新條例時,既有內容一致的地方,也注重結合本地實際作出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例如,深圳和廣州在立法時都是在堅持政府統(tǒng)籌的前提下,以市場化模式推進城市更新,但在具體做法上結合了各自的經驗”。

孫煜華說,廣州的集體經濟發(fā)展水平比較高,因此,廣州在立法時注重發(fā)揮集體經濟的力量,來解決城市更新中的諸多難題。例如,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項目實施方案生效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報經原批準用地的機關批準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深圳、廣州在進行城市更新立法時,都秉持了一個原則——政府在牢牢掌握城市規(guī)劃權的基礎上,充分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孫煜華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對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因此,在通過立法的方式規(guī)范城市更新行動時,有必要對公眾參與的方式作出規(guī)定。

堅持民生優(yōu)先、共治共享,也是地方在進行城市更新立法時所堅持的重要原則。例如,《廣州市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設立了權益保障專章,對村集體、村民、居民、利害關系人等權益作出細化規(guī)定,保障其合法權益,暢通意見表達渠道,妥善處理群眾利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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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克]
標簽: 城市建設   立法